教育部、國家發改委、財政部三部門共同發布了《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》。《意見》指出“將學位論文作假行為作為信用記錄,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”。簡單來說,就是國家部門把個人學歷以及個人征信掛鉤,學歷造假除了要付法律責任外,還會被記錄到個人征信上。
一、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失信行為的認定
以騙取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為目的,提供虛假材料(如證書式樣、身份證件、檔案材料、證明文件等與該學歷相關材料)或不實信息(如偽造日期、公章、簽名等)的不正當行為,經核實后,納入失信行為名單。
認定依據:1.1993-2000年統一印制證書式樣;2.畢業院校或教育考試主管部門的核查結論。
備注:1993-2000年畢業證書如不符合統一印制證書式樣,不再聯系相關部門核查相應學習經歷。
二、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失信行為的申訴
1.復核
認定為失信行為后,學歷認證網上辦公系統發送短信/站內信通知,向學歷證書持有人告知將列入失信行為名單。通知發出后10日內受理復核材料,我中心將于60日內作出復核結果。如核實后不屬于失信行為則不予以記錄,重新啟動認證工作程序;如學歷證書持有人放棄復核,則列入失信行為名單。
2.申訴
失信行為懲罰措施生效之后,學歷證書持有人如有異議,可提供材料進行申訴,我中心將于60日內作出核實結果,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延長30日。經復核后認定不屬于失信行為的,立即撤銷記錄信息并重新啟動認證工作程序。
三、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失信行為名單的懲戒
1.自失信行為確認之日起,我中心將在1年內不接受該學歷證書持有人的新認證申請,由學歷認證網上辦公系統對學歷證書持有人的身份證號碼自動攔截,直到1年期滿為止。
2.根據學歷證書持有人提供材料復核后,再次認定為失信行為的,不再接受復核申請,并在得出復核結論后重新計算懲戒期1年。失信情節嚴重,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,則延長懲戒期。
3.失信行為懲戒期滿后,允許學歷證書持有人申請我中心各類認證/驗證業務。但我中心將在核實過程中增加失信行為調查,認證/驗證工作時間可能會被延長3-6個月。
四、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失信行為的公示與記錄
1.公示內容
遵循客觀公正、程序正當的原則,失信行為的認定程序、懲罰措施及申訴途徑,將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(www.chsi.com.cn)的學歷認證板塊及學歷認證網上辦公系統公示。
2.失信行為記錄
失信行為人的基本信息將在學歷認證網上辦公系統進行記錄,僅作為懲戒措施依據,不向社會公開。記錄信息包括學歷證書持有人姓名、身份證號碼、畢業院校及專業、畢業時間及證書編號,以及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、依據和認定時間。
五、特別聲明
因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,對該學歷證書持有人帶來的社會影響和不良后果,學信網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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